(2017)鲁108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肖德恩与姜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恩,姜让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181号原告:肖德恩,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被告:姜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德恩与被告姜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依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