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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启军与王明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军,王明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3民督17号申请人:王启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汉阴县。被申请人:王明军,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申请人王启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启军称,被申请人王明军以经商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后,于2013年8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了36000元的借条。2015年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4000元,2016年偿还2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均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王明军偿还申请人王启军剩余借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明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启军借款30000元。申请费180元,由被申请人王明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