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启军与王明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军,王明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3民督17号申请人:王启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汉阴县。被申请人:王明军,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申请人王启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启军称,被申请人王明军以经商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后,于2013年8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了36000元的借条。2015年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4000元,2016年偿还2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均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王明军偿还申请人王启军剩余借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明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启军借款30000元。申请费180元,由被申请人王明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