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继荣与蔡黎明、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荣,蔡黎明,蔡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601号原告:王继荣,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蔡黎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蔡晓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王继荣与被告蔡黎明、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继荣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