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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继荣与蔡黎明、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荣,蔡黎明,蔡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601号原告:王继荣,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蔡黎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蔡晓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王继荣与被告蔡黎明、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继荣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