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谢勋与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林石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勋,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林石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608号原告:谢勋,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林石连。被告:林石连,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谢勋与被告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林石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谢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海玲吴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