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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鸿宇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美剧油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鸿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美剧油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266号原告:邹鸿宇,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层C座2层222室。被告:美剧油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11层1127号。原告邹鸿宇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美剧油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邹鸿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鸿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鸿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