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承伟与刘承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承伟,刘承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20号申请人:刘承伟,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承祥,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刘承秀(系被申请人刘承祥之兄),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刘承伟申请宣告刘承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承伟称,其与刘承祥是亲兄弟关系,刘承祥自小患有智力残疾,持有残疾人证书(智力残疾三级)。父母在世时,刘承祥由父母照料。申请人的儿子刘政自小由申请人的父母照料并共同生活居住,刘政长大后长期帮助爷爷奶奶一起照料被申请人生活起居。现刘承祥的父母已经去世,其姐姐刘来英,哥哥刘承秀、刘承伟均患年事已高,并患有疾病,照顾刘承祥力不从心。故申请法院宣告刘承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承秀称,同意刘承伟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承祥与申请人刘承伟系兄弟关系,刘承祥经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三级智力残疾。刘承祥的父母均已去世。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申请人刘承祥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0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承祥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刘承祥的指定代理人刘承秀认可申请人所述,并同意该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结论,刘承伟申请认定刘承祥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承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