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敏、王梦章等与唐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王梦章,唐志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437号原告:郭敏,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王梦章,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唐志明,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郭敏、王梦章诉被告唐志明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敏、王梦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敏、王梦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