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秋巨与张小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巨,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550号原告:王秋巨,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小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秋巨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秋巨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