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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75号原告李建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红雨,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项目负责人王昌贤。被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饶正春。项目负责人岳玉伟。原告李建强与被告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塔吊司机工人工资408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介绍塔吊司机,被告未能向司机及时支付工资,欠工人工资40833元,原告代被告向工人予以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代付工资40833元未果,兴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我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饶正春、项目负责人岳玉伟的居住地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