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庞炳银与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炳银,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30号原告:庞炳银,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津。原告庞炳银与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庞炳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炳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