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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庞炳银与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炳银,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30号原告:庞炳银,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津。原告庞炳银与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庞炳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炳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