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陈刚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陈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35号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孙先利,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宏震,男,系桦南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刚,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西大村。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陈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己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卢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