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亚象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亚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1934号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郑亚象,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霸公司)、郑亚象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两被告实际经营地及居住地不明,本案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于同年1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4月5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霸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偿付450万元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的利息损失计18万元,年利率按24%计付;2、判令被告西霸公司偿付450万元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年利率按24%计付;3、判令被告郑亚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7日,原告向西霸公司提供借款650万元,后双方补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同年7月6日,月利率为3.50%,如违约,承担逾期总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年5月15日,西霸公司还款100万元,同年6月5日还款100万元,余款未还。郑亚象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6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就西霸公司向原告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协议:借款本金89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前述650万元的欠款余款,340万元为原告替西霸公司支付的垫付款,100万元为利息),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至同年12月30日,月利率为2.50%,利息于每月最后一日支付,如违约,应当承担逾期款项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郑亚象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原告为此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5月7日的网上汇款往账清单原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西霸公司提供借款650万元的事实;2、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载明:西霸公司共借款650万元,已于2014年5月15日还款100万元,同年6月5日还款100万元,利息尚未支付,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同年7月6日,月利率为3.50%,西霸公司如违约,承担逾期总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郑亚象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此证明西霸公司共借款650万元,已归还200万元的事实;3、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约定:就西霸公司向原告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协议:借款本金89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前述650万元的借款余款,340万元为西霸公司垫付的款项,100万元为利息),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至同年12月30日,月利率为2.50%,利息于每月最后一日支付,如违约,应当承担逾期款项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郑亚象在担保人一栏签字,以此证明郑亚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原告向公安部门调取的郑亚象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以此证明前述证据3的借款合同郑亚象系代表西霸公司与原告签订,890万元金额中包含了涉案450万元借款的事实。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亚象未到庭应诉。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西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65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4年7月6日借款到期后,西霸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原告现主动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调整减少至年利率24%,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但该违约金只能计算至2015年年底,因为双方在第二份借款合同中重新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为每日按万分之五计付,还款时间从2016年1月始,故违约金应从次月的1日起算。郑亚象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二、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的利息损失18万元,年利率按24%计付;三、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年利率按24%计付;四、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年利率按18%计付;五、被告郑亚象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亚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西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郑亚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俞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二)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