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卫宁与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394号原告:张卫宁,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杨燕,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宁与被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宁负担。审 判 员 张俊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