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卫宁与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394号原告:张卫宁,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杨燕,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宁与被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宁负担。审 判 员 张俊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