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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荣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9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荣江,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荣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荣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荣江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城区振兴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东环小区门口路段时发生侧翻后碰撞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闽D×××××号小轿车,造成被告人林荣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林荣江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2.02mg/100ml。被告人林荣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林荣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荣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荣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荣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荣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已交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