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XXX诉王怀志、王迁、王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怀志,王迁,王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953号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被告王怀志。被告王迁。被告王岩。原告XXX诉被告王怀志、王迁、王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XXX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