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兴平与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平,薛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93号原告:张兴平。被告:薛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平诉被告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平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平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