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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兴平与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平,薛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93号原告:张兴平。被告:薛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平诉被告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平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平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