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路支行、李洪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路支行,李洪友,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路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逸升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66588736W。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支行行长。代理委托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洪友,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景县。被执行人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323583-2。法定代表人:孙洪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友、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