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平赵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赵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089号原告李X,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赵XX,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