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江与被告夏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7)辽0124民初202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张荣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喜,男。 被告 被告:夏立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龙,男。 第三人 第三人:张立萍,女。 诉 辩 主 张 原告 诉称 张荣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张立萍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离��,离婚协议书约定欠张荣江的20,000.00元由被告夏立波在2年之内偿清。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 辩称 □��交付借款 □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 □没有借贷法律关系□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不应支付利息□利息约定过高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是债务人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已过保证期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其他 欠款属实 第三人 述称 欠张荣江20,000.00元钱的事属实,2014年左右,夏立波要买地,钱不够,就向张荣江借款20,000.00元,离婚时约定2年内由夏立波负责偿还该笔债务,我们是2015年离婚的,这两年一直催要欠款,但是夏立波不接电话。 查 明 事 实 借款时间 2014年 借款期限 未约定 借款本金 20,000.00元 借款利息 未约定 利息计算期限 逾期利息 未主张 借款交付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是否偿还部分本金 □是√否 偿还本金时间、数额 是否偿还部分利息 □是□否 偿还利息时间、数额 是否有担保 □是√否 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其他必要情况: 被告夏立波与第三人张立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月19日离婚,在夏立波书写的离婚协议上载明“欠张荣江2万元,张荣喜4万元归男方偿还(2年之内还清)”。 本 院 认 为 原告出借款项时,被告夏立波与第三人张立萍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债权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被告与第三人离婚时已约定该债务由夏立波偿还,现原告仅要求被告夏立波偿还债务,未要求第三人张立萍偿还债务,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夏立波向原告张荣江借款后,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关于“离婚协议书中所说的2年之内还清,没有明确说是哪2年,更没有明确说明是2015年至2016年这两年还���”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夏立波与第三人张立萍签定离婚协议的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离婚协议书中的“2年之内还清”,按正常生活习惯理解应视为自2015年1月19日起的两年,即2017年1月19日之前还清,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夏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荣江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夏立波负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一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