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建国与夏友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国,夏友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38号之一原告:苏建国。被告:夏友姑。原告苏建国与被告夏友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已将欠款还清。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苏建国负担。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