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湛江市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湛江市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466号原告:陈小燕,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玉,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1BC幢首层。法定代表人:郑土容。原告陈小燕与被告湛江市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小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杨志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茧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