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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耀军与彭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军,彭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1民初1429号原告:张耀军,男,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卫忠,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张耀军与被告彭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才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在调解书中叙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卫忠于2017年5月4日前归还原告张耀军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820000元。如被告彭卫忠逾期,则应当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一分计算利息。二、原告张耀军为实现案涉债权,对被告彭卫忠名下的位于上海市佳林路54号1层、2-4层的房屋在债权数额2000000元内(含本数)在第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双方就本案余无纠葛。本案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卫忠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邱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