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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瑶、卢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瑶,卢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张瑶,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法定代理人张瑶,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张瑶、卢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应支付申请人张瑶、卢佩姝征地补偿款每人11378.32元,合计22756.64元,诉讼费368元。执行费247元。执行过程���,本院强制执行完毕。(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1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