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花花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花花,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43号申请执行人马花花,女,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王超,男,生于1985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马花花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花花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超偿还调解书确定的于2016年10月30日前应给付的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款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王超交付案件款1005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100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超于2016年10月30日前应给付的借款10000元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