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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周林与苏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366号李周林、苏长龙:申请执行人李周林与被执行人苏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长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周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26.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长龙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6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