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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经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被告人黄经明,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新村。2014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黄经明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XX宾馆318房,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肖清清贩卖一小包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经明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从肖清清身上缴获一小包冰毒。经鉴定,从肖清清处缴获的一小包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经明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经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29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xko5ecw6qouvbim2ha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