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谈培珍与徐颖、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培珍,徐颖,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582号原告:谈培珍,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颖,女,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敏,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谈培珍与徐颖、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谈培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培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