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宝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158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法定代表人:吴梦冰,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龙宝武,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光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罗艳辉代理书记员 曾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