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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善杰与禄翠平、贺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杰,禄翠平,贺茂伟,王善杰,禄翠平,贺茂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784号原告王善杰,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翠平,女,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贺茂伟,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善杰与被告禄翠平、贺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禄翠平、贺茂伟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杰撤回对被告禄翠平、贺茂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善杰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校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