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62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尤永港人民陪审员 廖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