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彦仃、董仪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彦仃,董仪娜,董光伦,董光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彦仃,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仪娜,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光伦,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辛集市。被上诉人:董光祥,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辛集市。上诉人史彦仃、董仪娜因与被上诉人董伟业(已故)、董光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追加董伟业的继承人董伟祥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直接的证据,两被上诉人之父董伟业以户主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了该户7人,该7人中是否包含上诉人史彦仃,一审未查清;关于二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损失,原判直接不予支持的理据不足;原判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未予处理,属于漏判。综上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彦仃、董仪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