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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民安犯侵占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微,黄民安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刑初2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微,女,1995年10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销售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荣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诉讼代理人代菊容,女,汉族,1974年3月4日生,系黄微的母亲。诉讼代理人代先金,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生,系黄微的舅舅。被告人黄民安,男,1934年2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文盲,农民,家住四川省荣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微以被告人黄民安犯侵占罪,对其造成经济损失16800元为由,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微控诉黄民安犯侵占罪,缺乏足够罪证,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微未能提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微对被告人黄民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