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柳昌群、吴卫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昌群,吴卫忠,蔡有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昌群,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卫忠,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审第三人:蔡有平,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上诉人柳昌群与被上诉人吴卫忠、原审第三人蔡有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2017年2月6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仍未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昌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