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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7)甘0722民初624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当事人打印份数:4份主办单位:新天法庭案件承办人:尚新宏拟稿人:尚新宏印刷人:张乐标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722民初6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人,农民,现住民乐县李寨乡李寨村一组。被告汪某,男,汉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六坝镇王官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尚新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