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7)甘0722民初624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当事人打印份数:4份主办单位:新天法庭案件承办人:尚新宏拟稿人:尚新宏印刷人:张乐标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722民初6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人,农民,现住民乐县李寨乡李寨村一组。被告汪某,男,汉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六坝镇王官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尚新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