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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与麻在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麻在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310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张培升,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麻在生,男,汉族,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与被告麻在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以案件另行起诉为由,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