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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杭学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学功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杭学功,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杭学功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2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学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杭学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杭学功于2016年11月15日左右,通过路边广告联系他人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伪造了名为“徐寿环”(证号:×××)的驾驶证1本,后被查获。被告人杭学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杭学功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学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学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杭学功通过路边广告联系他人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伪造了名为“徐寿环”(证号:×××)的驾驶证1本。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杭学功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的驾驶证,被告人杭学功的供述笔录,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杭学功对自己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杭学功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杭学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杭学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杭学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杭学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杭学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良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杨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婉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