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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汤丕刚与姚波、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丕刚,姚波,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922号原告:汤丕刚,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姚波,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敏,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汤丕刚与被告姚波、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汤丕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丕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丕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丕刚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傅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