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汤丕刚与姚波、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丕刚,姚波,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922号原告:汤丕刚,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姚波,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敏,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汤丕刚与被告姚波、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汤丕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丕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丕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丕刚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傅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