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孙成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孙成山,李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074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经济开发区4区42栋,组织机构代码:74835159-9。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利民街道办事处裕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6540631-5。法定代表人孙成山。被告孙成山,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钰,女,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敬微,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孙成山、李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孙成山、李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5668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938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