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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鹏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鹏波,牛宝荣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财保32号申请人关鹏波,男,住依兰县。被申请人牛宝荣,女,住依兰县。申请人关鹏波与被申请人牛宝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关鹏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申请人关鹏波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宝荣丈夫尹国友(已故)补发的工资予以保全。申请人关鹏波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牛宝荣继承的尹国友补发的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二、查封申请人关鹏波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60.00元,由申请人关鹏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