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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花明、陶爱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花明,陶爱珏,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73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班,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赵花明,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陶爱珏,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法定代表人孙小波。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石化一街。负责人赵花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花明、陶爱珏、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