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兆登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剑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兆登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沈剑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2号被告:沈剑,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温州兆登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欧洲城二期1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冯晓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剑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兆登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30日,沈剑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剑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剑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预交9654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沈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