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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与钟正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钟正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107号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阳江市新江北路12号嘉华财智大厦8楼808室。法定代表人:王开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家泉,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正捷,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钟正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志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