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战士与王海威、杨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士,王海威,杨训涛,王士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61号原告杨战士,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海威,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杨训涛,男,38岁,汉族。被告王士鹏,男,38岁,汉族。原告杨战士被告王海威、杨训涛、王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战士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战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战士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杨战士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