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战士与王海威、杨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士,王海威,杨训涛,王士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61号原告杨战士,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海威,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杨训涛,男,38岁,汉族。被告王士鹏,男,38岁,汉族。原告杨战士被告王海威、杨训涛、王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战士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战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战士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杨战士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