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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4号申请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卓。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银行账户,限额475999.95元。该保全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账户予以查封,限额475999.95元,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