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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郑占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郑占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号财富大厦*楼。主要负责人:刘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友鑫,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占军,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茹,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占军财产保险合同任纠纷一案,不服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但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案件,按照过错责任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志敏审判员  聂亚磊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