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霞、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40号申请人:陈霞,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万善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段增普,总经理。被申请人:段增普,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陈霞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2206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