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与崔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崔中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762号原告: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杨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刚,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崔中和,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中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卫市雷诺至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钟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