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乔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164号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市商贸局二层住宅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彬,公司员工。被告乔卫东,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物业费,被告已按时补交了物业费,该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