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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周红刚、董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刚,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刚,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执行人:董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周红刚与被执行人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磊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董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材料款29,500元。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负担,现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执12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殷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