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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辉奇与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奇,龙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338号之一原告黄辉奇,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刘耀华,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立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黄辉奇诉被告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告龙立明名下部分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龙立明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龙立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枫林支行19×××72账户内4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龙立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汽车西站支行19×××65账户内4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龙立明名下车牌号为湘A×××××雷克萨斯小轿车一辆的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龙立明在湖南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工资及项目提成款4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婷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